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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
发布日期:2013-10-18    作者:110网律师



房价一路走高,离婚诉讼中十有六七要涉及房产分割。如何认定房屋权属,如何确定双方在房屋中所占的份额,如何分割,成为离婚纠纷争议的焦点。下面本律师根据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情况,进行解析:
 
一、结婚登记前个人购房、办理产证的:
1、结婚登记前签订购房合同,房款已全额付清,无论产证是婚前办理,还是婚后办理,该套房产都是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结婚登记前仅签订合同或付意向金、定金,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或是共同支付全款的,则该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结婚登记前支付房屋的首付款,余额办理贷款支付,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财产分割,同时根据20118月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定,离婚时,配偶可以要求分割还贷部分房款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充分保障了产证虽没有名字,却在婚后参与还贷一方的合法权益。
4、结婚登记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办理贷款支付,房产权证上写有夫妻一方个人及其父母的名字,则该房产本身为对方家庭共同财产,按揭款要看具体的借款合同而定,若贷款人为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为贷款人参与还贷(需要有银行还款凭证等文件证明的)的,则结婚登记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因为房产证有案外人(一人父或母),一般不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通常法官会建议离婚后再进行房屋析产诉讼,但个案中,也有调解达成协议,由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作为房屋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的经济补偿。
 
二、结婚登记后购房,办理产证的:
1、领证后,无论购房时签署合同是单方还是双方,产证上写的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一般情况下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可以要求对该处房产进行财产分割的;如一方有证据证明,房屋出资全部是其个人婚前财产出资,全额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一般视为其个人财产,但证据必须充分。
2、领证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购房,产证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则一方名下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份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另案起诉分割房产。
 
三、产证是双方名字或是原来是一个人名字,后增加为两个人名字的,无论购买时间或增加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财产分割,分割要综合考虑对于房产的贡献度
 
四、产证原是一方父母名下,后变更为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
1、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考虑到房产的来源,如另一方未有任何出资,仅凭借婚姻关系而取得赠与,在分割财产时也会充分考虑分割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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