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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的结案方式
发布日期:2013-10-17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的结案方式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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