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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无罪释放
发布日期:2013-10-17    作者:邓世运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1820凌晨4时许,台山市大江镇新大塘管区路段发生一起恶性殴打致人死亡案件,两名被害人在路上被人拦路用铁管殴打,一死一伤。此案在当地备受关注,当地公安机关迅速组成专案组,于2011825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由刑事拘留李某,其他多名犯罪嫌疑人也先后被刑事拘留。几天后,公安机关宣布侦破“8.20大江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其向社会发布的通稿中认为是李某指使其他犯罪嫌疑人行凶,李某是首犯。
多家媒体均对此案作了报道,并将李某报道为雇凶之人,《殴人至死只因同行竞争》——《羊城晚报》于201192A23版)对此案做了报道;《生意受影响怀恨教训人 大江故意伤害致死案告破》——《江门日报》(第8013 C2版)也对案做了报道;《南方都市报》等其它媒体也对此案做了不同程度的新闻报道。
二、承办过程
201191(星期四)下午,李某的亲属委托邓律师为李某提供辩护。受托后,邓律师一方面于92(星期五)向台山公安局申请会见李某,另一方面立即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此案的信息;95(星期一)上午,赶往台山会见李某;97(星期三)下午,向台山市公安局递交律师意见书,就李某是否具有犯罪动机、李某与被害人是否存在尖锐的利益冲突、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李某参与犯罪等问题提出了律师意见,提请公安局在考虑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和认定案件事实时审慎执法;914(星期三),再次向台山市公安局申请会见并会见李某。
926(星期一)上午,在得知公安局呈捕后,邓律师立即向台山市检察院递交律师意见书,请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的规定依法讯问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核实相关问题;审慎审查证明李某参与犯罪的证据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孤证不能定案”的情形,并着重就证据是否满足逮捕的证据条件提出意见,指出批准逮捕李某要审慎,建议不予批捕。
三、案件结果
邓律师的法律意见得到检察院采纳,检察院于2011927决定不批准逮捕,李某同日得以取保候审。20129月份,经过邓律师和台山市公安局的有效沟通,台山市公安局于926决定解除李某的取保候审,李某至此获得完全的自由。
四、办案总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等工作,经过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认为案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要求不批捕逮捕,意见一旦被采纳,检察院将会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将在押的当事人释放。在本案中,辩护律师正是通过申请不批准逮捕的工作,维护了当事人李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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