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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会见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
发布日期:2013-10-17    作者:徐振才律师
近日,我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昌乐看守所会见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该次会见我们认为,在当今贩卖毒品的危害性已经骤然上升,现在已经不是我们以前在电视上看到的港台片中的贩卖毒品的情形了,在二三线城市叛卖毒品的案例已然非常多,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贩卖毒品也是保持着高压打击的态势,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是在以贩养吸,这已经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而我国对于贩卖毒品罪的处罚也是相当严重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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