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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的材料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二、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责任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电话:(0791)6350215 传真:(0791)635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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