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女士获赔双倍定金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30日,原告刘女士经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打算购买陈某的一套房屋。经协商后,刘女士向陈某交纳了定金5000元,陈某出具收条一份,写明:该房屋系私有产权,总价额 73,000元;陈某在2003年7月12日应搬出此房,屋内设施不动;若陈某不卖此房需赔偿刘女士10,000元,若刘女士不买此房则定金不退。收条还注明在未办理产权过户前刘女士向孙某押3,000元,办理产权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交付定金时陈某正在办理自己名下房屋产权证,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至2003年9月,陈某一直拒绝为刘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女士于是要求陈某退还定金,陈某不予返还。在多次索求无果的情况下,刘女士找到范俊峰律师,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刘女士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陈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刘女士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
【办案掠影】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以收条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简单进行了约定。这种形式对被告陈某来说,到底有没有约束力呢?范俊峰律师在房地产领域已经代理过各类案件,在接到刘女士的委托后,就已经对案子基本了解清楚,并有十足的把握可以赢得胜诉。以范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来说,本案并不复杂,因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
本案中,根据定金收条中记载的内容,刘女士交付的属于履约定金。若房主陈某收受定金后不履行约定的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的合同义务时,则刘女士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陈某违反约定拒绝为刘女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导致刘女士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此出发,范律师为当事人刘女士争得了合理的赔偿。
【相关法条】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