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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的诉讼对策 ——追究出资方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3-10-15 作者:
张仁藏律师
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如果出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责任(合伙人除外)。如果出资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责任。
北京知名追债律师团队
负责人:张仁藏(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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