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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法理学: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发布日期:2013-10-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4司考法理学: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1.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性质决定着法律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本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法律。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

2.社会是法的基础。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3.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也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1.法对社会的调整以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法律、道德和宗教。自16世纪以来,法律已经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所有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必须从属于法律调整手段或者与之配合,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

2.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3.要使法律有效地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二、法与和谐社会

(一)和谐社会的含义和特征

1.和谐社会的特征

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①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

②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③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

④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

⑤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

⑥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二)法对和谐社会的作用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是诸种社会规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有效作用的结果。现代社会中,法律及其调整机制已经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三)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构建和谐社会

1.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

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2.必须确立实质法治。

构建和谐社会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只有依靠理性法律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确立实质法治,才能构建和谐社会。所谓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理性、社会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的有机联系,构成新世纪新阶段科学的法治精神内涵。

3.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

尽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而又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整合与平衡机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完善利益调控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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