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为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提起的理解与掌握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人的第三人,实际上是债权人代位权问题。即申请执行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被执行人之位,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请求清偿。所以,此种执行应当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那么,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一般不存在什么困难。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由被执行人提供的或者是执行人员在执行调查中发现的,是否一定要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是否就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是适用此规定将会遇到的实际问题。一般情况应当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为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提起,但并不是一定要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为执行的提起。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被执行人提供的或者是执行人员在执行调查中发现的,没有必要一定要申请执行人履行申请手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这样理解的理由有三:一是“可依”不是必依;二是此种执行的提起不同于诉讼保全的提起。诉讼保全必须由当事人提起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这里没有对申请执行人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三是如果狭义理解为必须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作为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提起,不仅脱离执行工作实际,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而且与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有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