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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高利息,法院不支持
发布日期:2013-10-11    作者:张仁藏律师


韦先生与程先生是同村邻里关系。20065月和10月,程先生因生意资金周转暂时缺钱,先向韦先生借款70万元和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当时,双方约定上述2次共100万元款项为暂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韦先生向程先生出借前述说100万元的利息是40万元,以上海本地口音“是40万”,韦先生以为10万元也就答应了。但二张借条上都没有写明利息是多少。 
2007年的3月和5月,程先生先后归还韦先生借款50万元和60万元,合计为110万元,其中多还的10万元为利息款。但当程先生要收回二张借条时,韦先生却以还欠利息30万元为由拒交第二张借条,并以欠款为由多次要求程先生归还利息,因程先生不予归还,故今年3月,韦先生以借条为依据请求法院判令程先生归还韦先生借款利息30万元。 
程先生认为,自己向原告韦先生借款100万元是事实,但被告已先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而且还另付10万元的利息。但原告提出的利息30万元显已过高,违背了国家相关规定,且没有还利息的字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应对其向被告出具款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程先生向原告韦先生分别二次借款70万元和30万元,证明上述100万元的性质均属返还借款,并承认已还清的事实,双方对此没有异议。而原告对借款100万元应否支付40万元利息没有作出明确约定,且被告否认30万元的借条属于利息欠款,此项属原告对自己不利事实的认可,故法院对双方之间发生的100万元借款作不付利息处理。此外,经法院释明后原告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只能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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