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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二、办理抵押时要注意什么?
办理抵押要注意七个事项:
(一)适用对象的选择。
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银行对基本客户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因其期限短、金额大、发生频繁,往往具有铺底性质,并且银行也不会轻易放弃这些客户,故银行针对这些刚性贷款适用最高抵押方式,而对于那些一般的,非固定客户的临时贷款,季节性贷款等弹性贷款以及中长期贷款适用传统抵押方式。
(二)协议时间的确定。
如何确定抵押贷款时间长短,就抵押贷款方式而言,传统抵押权在设立时,所担保的债权是已经确定的,属时点上的贷款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属时期上的贷款债权。怎样确定最高额抵押中“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时间长短。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有的信贷员与客户一约定就是三至四年,似乎一劳永逸,时间的确定根据客户提供的抵押物属性而定。一般而言抵押物系动产,因其价值变化大而宜约定一年;抵押物系不动产,因其价值变动小宜约定二年;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按其价值构成比例加权平均测算,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抵押人一般都是借款,且借款人在继续经营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把贷款还清的,因此对一般企业抵押贷款可以使用最高额抵押,就是将抵押人的资产一次性办理抵押,或期限长一点,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确定的抵押资产值签订抵押合同,并以不超过抵押值为尺度,作为借款的最高额抵押贷款限额,在最高额贷款限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由抵押人担保,不再逐笔办理抵押贷款。
(三)抵押价值的测定。
对客户抵押应特别注意了解客户应收款数量和质量。不应对削价商品残次商品所产生的应收账作抵押。对动产抵押标的物,应从有利于银行贷款安全,又不妨碍客户生产实际而定。象机动车辆等在使用过程中,有报废的可能,宜转移占有,企业生产设备等,若闲置会造成浪费和损失,由不宜转移标的物占有。不动产作抵押,如土地,房屋等除应注意其实际价值,易售性,实用性以及抵押权等问题外,最重要的是必须完成依法登记过户手续,好能取得所有权。最高额抵押价值的确定适用于传统抵押价值的测定方法,但要注意抵押物的价值一定委托信誉卓著的有权评估机构评估。虽然目前抵押资产评估不是法定必经程序,但最高额抵押因为约定时间长,金额大,自行测定可能会给信贷资产造成极大的风险,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对评估价值无争议的情况下,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依据抵押值的70%确定最高抵押贷款余额控制数。
(四)抵押合同的签订。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抵押合同,主合同必须约束最高抵押合同。这是因为按传统抵押制度,抵押权应随其所担保的债权成立而成立。是对已经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而最高额抵押合同,由于设立在先,主债权一般尚未发生或未完全发生。但某一客户贷款在同一时间内,并非只有最高额抵押方式,也可能有其它担保方式。比如因贷款余额超过最高限额或标的等原因,所以新增贷款需另提供担保。故每次签订主合同同时,一定要标明其以上合同系某字号最高抵押合同,否则,会涉嫌合同的歧义造成抵押权部分或全部丧失。在抵押合同签订时,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前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贷款合同用途的书面文件。如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展期还款协议、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品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等。
(五)避免全额资产抵押。
全部财产或不论全部还是部份财产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抵押合同无效。由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因标的物金额大,客户往往提供的全部财产抵押,否则就不足值,建议凡必须提供全部财产抵押才能达到设定最高限额的,放弃最高额抵押方式。
(六)实行公证制度。
实行抵押公证制度予以确认合同效力,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八)抵押合同必须设立抵押登记。
除极少数抵押物外,目前,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凡以上述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合同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法定和必要条件,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抵押合同办理登记是有利于债权人的,因而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签订日与生效日的关系。以往合同签订日就是合同生效日,但抵押合同则不然,法律规定抵押合同登记日为生效日,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合同签订后还有一个登记过程,合同上提供贷款日期,一定不能早于合同登记之日,否则就会出现贷款之日早于合同生效之日的笑话。抵押合同登记就最高额抵押合同而言,如果抵押物涉及多个部门登记,并且各抵押登记部门都要求使用该部门制定的抵押合同文本,而这些文本格式又往往不能满足银行制定合同文本的要求,这时一定注意最高额抵押合同与登记机关制订“标准文本”相衔接,避免因各自合同文本上的抵触,形成不必要的纠纷。当然最根本的措施是各登记机关在征求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抵押合同文本,以规范目前合同文本重复设置,使用混乱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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