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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拐卖妇女儿童被抓怎么办 如何判刑
发布日期:2013-10-10    作者:110网律师

深圳拐卖妇女儿童被抓怎么办 如何判刑

拐卖妇女儿童罪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的对象限于妇女、儿童。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这里的妇女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既可以是与行为人无任何关系的,也可以是行为人的妻子、子女及其他亲属;既可以是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也可以是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年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2.行为人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本罪的关键所在。所谓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此处应注意两点:一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也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二是拐卖行为不以违背被拐卖者的意志为必要条件,即使妇女、儿童愿意被拐卖,也不影响拐卖者构成本罪。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目的既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又是本罪与相关犯罪区别的关键。如基于收养目的拐骗儿童的,应定拐骗儿童罪;为勒索财物绑架妇女、儿童的,应定绑架罪;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另外,买卖婚姻以及行为人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而索取财物的,均因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不构成本罪。
4.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本罪的加重情节,不实行数罪并罚:(1)淫被拐卖的妇女的;(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骗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淫的;(3)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的;(4)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但因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反抗等原因故意将其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本罪实行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规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事案件一般分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审判阶段(法院)三个阶段,三个阶段均可聘请律师,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聘请,也可有家属代为聘请,三个阶段可分别聘请,也可一并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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