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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闵行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加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及司法实践
发布日期:2013-10-09    作者:110网律师
审理意见:
1、加班费的初步举证责任在劳动者。
2、考勤卡并不是加班费主张的绝对依据。
3、在单位时间如果不从事工作,不认为是加班。
4、规章制度存在加班需要申请的情况,没有获得加班批准的出勤行为,不属于加班,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5、加班费的时效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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