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为非村、组成员的征地款如何处理
【争议焦点】
一人承包户承包人在征地前死亡,法定继承人非村、组成员的,征地款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07年,被告范ⅹⅹ之母贾ⅹⅹ承包了本村2.5亩土地,2008年贾ⅹⅹ不幸因车祸去世。2009年4月,该宗土地被征用于修建铁路,贾ⅹⅹ所在ⅹⅹ村民委员会依据各户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土地亩数,计算土地补偿款数额后,将贾ⅹⅹ承包土地的补偿款收归该村委会所有。原告作为贾ⅹⅹ的法定继承人,向被告讨要该笔款项未果,故将ⅹⅹ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
【代理意见】
我处律师作为被告ⅹⅹ村民委员会的代理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了一下代理意见:
1、原告之母贾ⅹⅹ(没有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的主体资格)。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2008年贾ⅹⅹ去世后,就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即她作为一人承包户已实际消亡,涉案土地失去了承包的主体。承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土地只能归所在村民委员会所有。土地补偿款是对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因失去土地造成损失的补偿。贾ⅹⅹ于2008年去世,因其死亡不能再成为土地的承包者。2009年土地被征用,村委会确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发生在贾ⅹⅹ去世之后,故贾ⅹⅹ不具备土地补偿款分配的主体资格。
2、原告范ⅹⅹ没有资格取得土地承包权,无权取得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1)原告为ⅹⅹ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其要取得ⅹⅹ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程序上应事先经过ⅹ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原告范ⅹⅹ未经过法定程序不能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将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本案原告之母贾ⅹⅹ无权取得土地补偿款,所以原告之母贾ⅹⅹ无可继承的收益。且本案涉案土地非林地,故原告也不可能因继承取得该地的承包权。
综上,原告无权取得该宗土地的补偿款。最终,法院采纳了我处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