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以培训英语著称的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及其举办者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因使用“戴尔”、“DELL”被美国戴尔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作出一审判决。一中院以戴尔学校在经营过程中对于“DELL”标识的使用侵犯了戴尔公司享有的DELL教育类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判令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戴尔有限公司(DELLINC.)诉称,原告是一家依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组成并存在的公司,享有“DELL”和“戴尔”名称(字号)权,并依法注册了“戴尔”、“DELL”商标。被告戴尔学校是一所于2001年1月9日经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审批备案的教育机构,办学范围是外语、计算机;2004年11月1日,该校申请将举办者变更为被告洲际公司。
戴尔公司称,戴尔学校以“戴尔国际英语学校”的名义,并以“戴尔英语”、“戴尔国际英语”、“DELLENGLISH”、“DELLENGLISHINTERNATIONAL”为商标在社会上招募学员等经营性活动。洲际公司董事长王某某则以“戴尔董事长”和“戴尔英语创始人”自居。戴尔学校还以“DELLINTERNATIONALENGLISH”的名义注册dellenglish.com域名,并在该域名下建立“戴尔国际英语”网站,宣传推广其培训服务。同时,洲际公司则以“CROSSLANDCO.LTD”的名义注册dallenglish.com域名,并在该域名下建立“戴尔国际英语网络课堂”网站,向学员收取网络培训费用,从事培训教材的在线销售活动。在两个网站的网页中,充斥着类如“戴尔英语”、“DELLENGLISH”、“生于美国享誉中国的戴尔国际英语”、“戴尔国际英语学校”、“戴尔国际英语品牌”、“戴尔美国英语学院”、“戴尔服务”、“戴尔名师”等足以引人误解的文字。
戴尔公司以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构成虚假宣传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戴尔学校、洲际公司则称,戴尔学校开始使用“戴尔国际英语+DELLENGLISH+龙鹰图形”组合商标的时间早于戴尔公司注册商标开始享有市场知名度和商业信誉的时间,不存在利用戴尔公司知名度和商业信誉“搭便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且戴尔学校于2001年初即开始将被该商标作为未注册的商标实际使用,2001年8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并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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