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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因为父亲生命断绝父子关系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发布日期:2013-10-05    作者:任文娟律师
能否因为父亲生命断绝父子关系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
吴先生因儿子吴某不务正业,一气之下与其断绝父子关系,给了他一栋房子和一笔钱就不管他了。过了几年之后,儿子成家,改了坏习惯,并且学习了一门手艺,日子过得红火。此时吴先生也年事已高,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但,吴某却以断绝父子关系为由,不再承担赡养义务,问该做法正确吗?
分析: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它只能因死亡或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而终止,除此之外,并不能人为消除或改变。
本案中,吴先生自己的声明,只是一种冲动、失望的决定,且他并未对其子置之不理,还给他房和钱。因此,他们父子关系一直存续。吴先生年迈后,作为其儿子吴某理应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吴先生有权利要求吴某给付赡养费,如吴某拒绝履行,则他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履行赡养义务。
相关法条:
1、《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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