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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离婚时父母都不要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3-10-05    作者:任文娟律师
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离婚时父母都不要怎么办?
案例:
韩某与张某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在多方求医未果情况下,二人通过人工授精的手段,生下了一个女儿。后来由于感情破裂,二人最终离婚。但二人均因孩子是通过医学手段而非自然生产为由,拒绝承认其为婚生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问,通过人工授精手段诞生的孩子抚养问题要如何解决?
分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明确规定,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均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人工授精的手段主要用于解决男性不能生育的问题,是指将男性的精子以人工的手段注入女性体内,以完成受孕。在合法婚姻关系保护下,无论孩子是自然生产还是医学手段生产,都不会影响孩子的合法地位。
    本案中,双方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孩子,是等同于婚生子女的地位,同婚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两人离婚后,对孩子的抚养关系不变,应当履行抚养义务。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
 
  (冀法(民)〔1991〕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廊坊市三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王XX(女,28岁,汉族)诉杨XX(男,31岁,汉族)离婚一案,杨XX和王XX经人介绍于198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未生育,经天津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检查确认男方患无精症,经双方协商,王于1989年2月实行人工受精手术,同年11月生一女杨倩,后因夫妻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打架,致使感情恶化,王XX于1990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与杨XX离婚,双方同意离婚,但均争养小孩,廊坊市中级法院对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发生意见分歧,请示我院,一种意见认为小孩应判归男方抚养,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小孩应判归女方抚养,因为该小孩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
我院认为,此案双方争养的小孩杨X,是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人工受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推定确认男方就是孩子的生父,夫妻离婚后,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因而也适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2条的规定,鉴于本案中杨倩年龄尚小,且一直随其母生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应判决杨X同女方一起生活为宜,但此类问题法律尚无规定,特请示,请答复。
2、《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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