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有效,离婚之后对方也应该遵守
【案件介绍】
原、被告于200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6日登记离婚,并于同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除被告在登记离婚的当日给付原告补偿款10万元外,还应在2013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补偿款2万元,若被告未按约支付该钱款,还应另行赔偿原告1万元。现原告确认被告已于登记离婚当日给付原告补偿款10万元,余款2万元至今未给付,原告催讨未果,遂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虽已按约在登记离婚当日给付了原告补偿款10万元,但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清余款,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费用1万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另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系自行放弃对相关事实申辩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盛某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