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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护理费的计算及赔偿
发布日期:2013-09-25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护理费的计算及赔偿
 护理费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人身受到伤害的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1.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费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的,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首先,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无收入是指护理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情形,此种情形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受害人雇佣护工的,也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即类推为同行业劳动报酬。
  其次,使用护理人员及护理人员的人数应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护理人员。护理人员原则为1人,如果受伤人员聘请了2个或2个以上的护理人员,在计算护理费赔偿额时只计算1个人的,其他人的护理费由受伤人员自己承担。在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数可在2人或2人以上。未住院治疗或者残疾者生活不能自理,经征询医疗部门或者伤残鉴定部门的意见确实需要护理的,也应予赔偿。
  最后,护理期限应自受害人受到损害时起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侵权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护理的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20年期限的,其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认为赔偿权利人确需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2.护理级别
  护理级别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确定。根据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3级:第一,完全护理依赖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_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对于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者应当给予护理,部分护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在定残后如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主张护理费,此时要根据伤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根据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用。在受害人配置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降低,护理费也相应减少。同时,护理级别的确定,可以采用鉴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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