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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讲义:没收财产
发布日期:2013-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4司考刑法讲义:没收财产。

【相关法条】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六十三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知识要点】

1.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1)必须是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财产。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经典考题】(2009年试卷二第11题)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对犯罪数额的理解。

犯罪数额通常是以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行为人最终获得的数额为标准,因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即对他人法益的侵犯程度,而不是行为人获利多少为准。

A选项说法正确。15周岁的甲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数额为3万;17周岁抢劫他人财物2万。甲对两个抢劫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犯罪数额为5万元。

B选项说法错误。乙收受贿赂15万元,其犯罪数额为15万元。之后乙如何使用受贿的财物,都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

C选项说法错误。尽管丙最终只获得了6万元,但丙两次诈骗共侵犯了被害人18万元,所以犯罪数额应为18万元。对这种连环诈骗的情形,判断犯罪数额的时候,不以犯罪人最终获利多少作为数额判断的标准。实际上,犯罪分子在每次诈骗得手的时候,诈骗罪已经既遂,即使返还了先前诈骗的数额,这只属于犯罪既遂之后返还财产的表现,不影响已经对被害人财产法益侵犯的判断。

D选项说法错误。尽管丁最终获利1万元,但丁只成立盗窃罪一罪,计算犯罪数额的时候,只能计算盗窃的犯罪数额,即6000元。其后销售赃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成立犯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A.

(2)需要区分罪犯个人所有财产和家属所有财产的界限。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应有的财产,是指家庭共有中应属于家属的财产)。

(3)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注意,这里的被扶养的家属,既包括子女,也包括成年人(例如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2.执行问题:

(1)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

(2)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人民法院不能未经请求主动进行偿还。

(3)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活学活用】(2005年试卷二第5题)甲在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甲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下列关于如何执行本案判决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刑事优先,应当先执行罚金 B.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按比例执行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减免罚金

本题正确答案为B

3.财产刑的并罚问题

(1)罚金的并罚:采取并科的原则,对数罪判处的罚金数额累计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2)没收财产的“并罚”:如果数个犯罪都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科原则,对每个没收部分财产的判决都执行;如果数个犯罪有一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收原则,只需执行一个没收全部财产即可。

(3)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罚原则,合并执行。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注意:

第一,对同一个罪,刑法一般不会规定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往往是“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可以减免。但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而且不能减免。

第三,凡刑法规定必须并处罚金或并处没收财产的,均应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也即,即使被告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应并处。

【经典考题】(2010年卷二第56题)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没收财产刑罚的理解。

A选项说法错误。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合法财产,没收部分财产时其具体数额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数额没有关系。违法所得的财产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追缴或者退赔。

B选项说法错误。没收财产只能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而甲抢劫所得的汽车,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而不得上缴国库。

C选项说法错误。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的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而赌债属于不正当债务,不属于应予偿还的范围。

D选项说法正确。在数罪并罚的情形,对同一犯罪人,可能既判处罚金又判处没收财产。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罚原则,合并执行。当然,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则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经典考题】(2009年试卷二第9题)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抢劫数额巨大,对其可以判处罚金一万元并处没收财产

B.乙犯诈骗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时,法院对乙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乙的成年家属不必考虑

C.丙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即便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应当判处没收财产

D.丁为治病向李某借款五万元,一年后丁因犯罪被判处没收财产。无论李某是否提出请求,一旦法院发现该债务存在,就应当判决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没收财产刑法的理解。

A选项说法错误。刑法第2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抢劫数额巨大的这种加重情形,判处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罚金和没收财产是选择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之一。实际上,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同一犯罪行为,绝不可能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B选项说法错误。对犯罪分子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这里的被扶养的家属(强调的是由犯罪分子扶养的家属),既包括未成年的子女,也包括虽已成年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C选项说法正确。刑法第26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其中“并处没收财产”表达的是必须判处没收财产的意思。所以,只要法条中规定了“并处”,无论犯罪人实际上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应当判处相应的附加刑,这也是“刑的法定”的当然要求。

D选项说法错误。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主动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偿还。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动请求,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主动提出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本题正确答案为C.

【活学活用】关于罚金和没收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某法官根据案件情形,判处犯罪分子2年有期徒刑。

B.没收财产的对象既包括犯罪分子个人的合法财产,也包括违法所得财产。如果没收全部财产时,根据案件情形,可以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C.对同一个犯罪行为,不能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对同一个犯罪人,可以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D.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

本题正确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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