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1.意志属性不同
法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但在政党法制化趋势下,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政策公开与秘密的范围也需以法界定。 2.规范形式不同 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政党政策则不具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 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其实施不与国家强制相关,除非它已转化为法律。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为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为高。但这并不意味政党政策可涵盖法的调整范围,法也有其相对独立的调整空间。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法具较高的稳定性,但并不意味法不能因时而变,只是但必须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每一具体的法律都有相应的政治内容,都反映某种政治要求。同时,法在形式、程序和技术上的特有属性,使法在反映一定的政治要求时必须同时满足法自身特有属性的要求。法的相对独立性不只是对经济基础的,也表现在对卜层建筑诸因素的关系中。
在此意义上,更可能深割理解所谓法治政治。
法的任何变动都需遵循严格、固定且专业性很强的程序,程序性是法的重要特征。政策可应形势变化做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
但这也并不意味政策可朝令夕改或无最基本的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