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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全部死亡继承人难逃清理之责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对公司股东全部死亡而引起债权人起诉要求公司偿还债务的三起案件作出判决,两股东的法定继承人虽表示不继承遗产,但仍被判承担清理责任。

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4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系由王某某和季某某夫妻两人共同出资成立,王某某出资30万元,季某某出资20万元,王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向原告蒋某某等三人借款3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蒋某某等三人分别出具了借据,并约定于2006年9月底前一次性还清。

2006年7月,王某某和季某某夫妻及儿子因同起交通事故全部身亡,两人开办的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原告蒋某某等三人为索要借款,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和王某某、季某某的法定继承人王父、王母、季父、季母为被告,诉至通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及王父、王母、季父、季母均未出庭参加诉讼。王父、王母、季父、季母表示不继承财产。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死亡,公司处于停业状态,被告王父、王母、季父、季母作为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两股东的法定继承人,应对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并以清理的资产为限偿还三原告的债务。遂判决被告王父、王母、季父、季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并以清理的资产为限偿还三原告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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