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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院关于盗窃罪数额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3-09-18    作者:110网律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分院),各行署、市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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