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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旺和大庆市丰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3-09-18    作者:110网律师
申请人是在20091225日到被诉单位从事油品销售工
(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1200元。
    2010年2月8申请人的领导程书柏在清理油罐过程中晕倒,申请人在对其实施救助的过程中中毒, 入医院救治后,脱离危险;经过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玖级伤残;申请人在医院治疗过程中,申请人给支付了医疗费983.4元;现在,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00元(1200×8)和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元(10×1200)及伤残就业补助×9600元(8×1200,被申请人应给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16×50×70/100),被申请人给付交通费2151.5元,申请人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发生鉴定费260元,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6252元(1200×5+21×12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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