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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车在有偿租借期间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发布日期:2013-09-1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1年购买了一辆别克家庭自用轿车,并向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等,另外刘某还为汽车投保了不计免赔附加险。20125月份,刘某因工作原因,需在外地生活半年之久,车辆数月间无人使用,便将车通过四通汽车租赁公司对外有偿租借。陈某与孔某通过四通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了刘某的汽车,双方约定每月租金3600元,并约定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车辆出租期间,陈某驾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过评估,车辆损失价值为92600元,另产生施救费用500元、停车费用100元。事故发生后,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事后,因承租人无法取得联系,向承租人主张权利存在困难,随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拒绝理赔。
对于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应否予以赔偿,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购买的商业保险为家庭自用型车辆损失保险,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没有通知保险人的情况下私自将该车用于出租,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为营运性质,导致车辆发生危险的程度显著增加,上述情况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明确告知,否则因危险程度的增加而带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被保险车辆虽然进行了有偿出租,但出租后的使用性质仍然是自用,而不是营业性运输,并且保险合同中对于“营业性运输”的定意是指“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 。而本案的被保险车辆并没有从事以提供运输服务为主的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车辆性质仍应为非营运车辆。因此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一、          本案的被保险机动车不应当认定为从事营业性运输。
1、  本案被保险车辆不属于某保险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或者法律规定的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
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86]交公路字1013号)第五条规定:“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从该规定来看,营业性运输汽车的特点有两个,第一是指为社会提供运输性劳务的行为;第二是以提供运输性劳务作为经营。而本案中的车辆没有从事为社会提供劳务性运输的行为,不属于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
《某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二条规定“本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本条把保险车辆分为“家庭自用汽车”即“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和“营业性运输的汽车”。而在“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营业性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是指以提供运输的劳务的方式,面向不特定的旅客,按照规定的路线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路线,提供旅客运输,或者面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客户,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货物运输的行为。而本案的车辆并没有从事营业性的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不是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并且其所有人仍为个人,其性质实为非营运车辆。
二、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属于一般的危险程度,其危险程序没有显著增加。
1、机动车的驾驶人的更换和车辆的借用等情况,对被保险机动车在正常道路上行驶,符合车辆一般性质的使用,并且由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其危险程度在一般的危险程度范围之内。对于家用汽车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并不根据车辆每年的行驶路程、驾驶员的驾驶经验核定费率。而被保险车辆每年的行驶距离均不相同,在保险期间之内更换驾驶员也是正常的事情,只要被保险车辆满足正常的使用条件、符合正常的汽车的使用性质进行使用、驾驶员依法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属于正常水平,也是保险合同所能预见到并且应当予以赔偿的。不能因为发生了保险事故就认为“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2、不能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善自扩大理解。应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明显高于之前情况之下或者一般情况之下保险故事的发生概率。并且即使按照《保险单》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的规定,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也仅限于“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危及到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的情况下,才可以理解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本案中被保险车辆不存在以上情况。
综上,本案的被保险机动车不属于《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或者法律规定的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而是非营业性运输的车辆,不能认定被保险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被保险人遭受的车辆损失、施救费、停车费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本案经过笔者的代理,经过一、二审判决,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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