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举证指南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应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二、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或由登记机关出具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或登记机构出具的主体登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证明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当事人为死者第一序继承人的证明;是死者或重度伤残者的被抚养人的,应提交抚养关系存在及符合需抚养条件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
三、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害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需专人陪护的证明;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单据、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2、财物受损害的,提交财物的权属证明、财物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4、被告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应提交相应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