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卫生法学会上发表的论文:医患冲突呼唤《医疗关系法》--立法是完善医疗卫生法律
医患冲突呼唤《医疗关系法》
--立法是完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改善医患关系的必由之路(一)
刘泽华 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450008
【内容摘要】《侵权责任法》实施二年多来,医患关系不仅没与发现缓和的迹象,相反大有恶化的趋势,暴力事件屡屡发生,不能不令我们重新审视现行法律制度。笔者多年来一直关心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改革,也更关心医患关系的改善问题,笔者针对当前的医患矛盾冲突现状,结合自己的思考和新医改的进展情况,指出现行法律属于卫生防疫法律体系,缺乏医疗法律体系,提出通过制定《医疗关系法》调整医疗领域各种关系的建议,也是笔者第二次呼吁制定调整医患关系等医疗关系方面的法律(限于篇幅,关于《医疗关系法》的主要内容、立法体例和模式,笔者将分专文讨论)。
【关键词】医患冲突 新医改 医疗关系法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未能改善医患矛盾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生效实施,截止2012年10月1日,已经二年零三个月。《侵权责任法》曾经被认为是调整医患关系、缓和医患矛盾冲突的重要法律,并被寄予厚望。但是,实施二年多来,并未如预期,新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不得不令我们重新思考更加深层的问题,而力图 “辨正施治”,找出治疗医患冲突顽疾的良方。那么,请先看一下几组实例:
(一)、医生被伤害事件:
2012年3月23日16时30分许,哈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风湿免疫科,未成年患者李某某持水果刀刺杀医生,造成实习硕士生王浩死亡、其他三名医生受伤的恶性事件。
2012年4月13日上午10时25分许,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邢志敏被刺伤。
2011年9月15日16时许, 书法家王宝洺砍伤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喉专家徐文。
2011年1月13日 上海新华医院十名医护人员被冲入的20名患者家属刺伤,其中4名凶手被拘留。
2011年 因对医生治疗措施不满,青岛某患者一家6口带领30人冲入青岛东部市立医院抢救室,对正在抢救一位心脏病人急诊科刘大夫在进行殴打。
2011年 8月16日下午,29岁的陕西人卢某持菜刀闯入东莞市长安医院,将刘中林医生当场砍死,并将一名阻挡的老医生砍成重伤,造成一死一重伤的惨案。
(二)、媒体曝光的医疗事件
2012年9月6日,媒体披露,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联合医院发生一件患者右脚骨裂左脚被动手术、院长称纯属误会的事件;
次日,媒体又披露出河北大学附属医院患者腹内留有手术刀碎片,医院称比患者倒霉的事件;
2012年5月29日,媒体披露,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医师朱女士的母亲于2011年9月因病入住本单位医院,住院十八天,死于该医院,朱女士起诉本单位医院过度医疗。
2012年2月21日,媒体披露,2011年10月11日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为5岁女童实施视网膜复位手术时擅自摘除孩子视网膜,引起纠纷,院方称手术告知同意书中手术名称“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视网膜脱离超声乳化联合人工晶体植入术”是笔误的事件。
2012年10月9日,媒体披露,湖南25岁青年在湖南省岳阳市湘岳医院接受脾脏切除手术后,发现左肾不翼而飞的事件。
(三)、医疗机构集中采购中的腐败案件
2012年6月9日媒体披露,深圳13家医院9名正副院长涉嫌腐败被立案调查,截止2012年7月5日,先后共有20人被立案调查。2012年9月18日,深圳盐田区法院开庭审理医院巨贪孔德奇案。孔德奇是其中被立案的院长之一,原是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人民医院院长,涉嫌利用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等机会收受贿赂324万元。
2012年6月14日,腾讯新闻披露湖南湘雅医院腐败窝案,解开15年药品采购腐败黑幕。
针对医药行业采购招投标腐败问题,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朱恒鹏说:“集中招标采购初衷是为了遏制药价虚高,结果却是把医院买药、定药价的权力给了少数官员,他们与不法分子在中标价的制定、药品的批发和销售等多个环节相互勾结,形成了隐秘的利益链条,成为推高药价的幕后黑手。”
(四)、社会各界对医生被刺事件的反应与评价
2012年3月2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报道,在哈医大医院医生被刺后某网站的调查中,参与调查的6161人次,其中4018人次感到高兴,占65%,而选择“愤怒”、“难过”和“同情”的,分别只有879、410和258人次。
上述几组实例既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发生的,更是新医改开始后发生的,还仅仅是冰山一角。这说明,无论是新医改,还是《侵权责任法》的实施,都没有缓解医患矛盾冲突,而且医患矛盾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我们继续从更深层次、从广泛的视野、从更综合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二、国外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取得较好的效果。
在国外,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调整医患双方的关系,明确医生的责任,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如德国制定了《医师责任法》,医疗纠纷大部分通过调解解决。韩国通过《医疗法》调整医疗关系,规定了调停制度,2001年大法院强调了“调解优先”的原则,取得了较好的效果,70%以上的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解决了。在美国,公共卫生法不调整医患关系[1],不涉及医疗领域,而是通过衡平法调整。
三、我国现行《卫生法》对公众健康权的保护是半程保护。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建立了与当时的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的、完善的卫生法体系,也建立了乡村三级卫生防疫网,为在当时保护我国经济落后、生活贫困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发挥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我国的卫生防疫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的根本所在,获得世界卫生组织的充分认可与高度评价。
但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原来卫生防疫体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从而也带来了卫生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医疗卫生体制进行商业化改革以来,乡卫生院、村卫生所由原来的公益卫生防疫机构变成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县级医院的卫生防疫职能也逐步消弱,原来以预防为主的卫生防疫体系变成了以病后治疗为主的医疗体系。但是,卫生法律体系却没有随着卫生体系向医疗体系的转变而改变,仍然停留在卫生防疫法律体系范围内没有新的突破,从而在医患关系调整方面留下空白,造成了医患关系调整上的混乱局面的发生,造成了医患矛盾冲突的迅猛发展,甚至愈演愈烈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不仅伤害着医患关系,而且阻碍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影响着社会的安定与稳定。
我们知道,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可以说主要分为两个环节。一是预防,即通过卫生防疫减少疾病的发生。二是病后治疗,即通过医疗措施控制疾病的发展,消除疾病的危害,恢复身体的健康。这是卫生防疫失败后必要的措施和手段。虽然我国存在一些医疗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但是都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医患关系的规定也是零散的,还没有形成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更没有调整医疗行为相关各环节关系的法律,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可以说,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体系是对群众健康权的半程保护,缺少医疗环节的保护,缺乏全程保护的法律制度。
四、现行卫生法律法规多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不能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我国现行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是建立在当时的医疗卫生体制基础上的,与当时的历史条件相适应。但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们的生活条件大大改善。同时,经济的发展对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社会生活的节奏加快给人们带来劳动强度的加大、劳动条件的恶化,社会生活压力的增大,都使人们长期处于疾病诱发的环境中,健康问题如影随形,健康需求日益增多,对医疗机构的要求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医疗行业商业化改革以来,医疗机构的性质发生了不可忽视变化,医疗机构性质多元化发展,医疗机构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也对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对医疗机构的性质还是按照营利与非营利进行划分,既不适应商业化改革形势的需要,也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为在商业化改革形势下,公立医院也被推向市场。在医疗机构全部商业化的形势下,还固守着营利与非营利的划分,已经是刻舟求剑了。营利与否,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名称时,应该要求医疗机构在其名称中显示为“慈善医院”或者是“公益医院”、人民医院(政府设立的公立医院)。通过名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半遮半掩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角落位置加括号注明,任由医疗机构营利还不让患者知道,因为患者是不可能都跑到医院行政或院长办公室查看医疗机构许可证的。
五、法律制度缺失带来的混乱与矛盾冲突
(一)、法律制度缺失带来医疗机构经营管理上的混乱,导致了“看病贵、看病难”。
自我国卫生系统进行商业化改革以后,许多乡镇公立卫生机构被卖给了个人,成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私立医疗机构,而更多地村卫生所也变成了私营诊所,许多民营医疗机构也相继设立,开业经营。不仅如此,各级医院也都被推向市场,政府一方面保留其公益的旗号,另一方面又鼓励其创收,一方面为其提供优厚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又要求其成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机构。在此情况下,医疗机构纷纷承包经营,对科室定经济指标,下创收任务,医护人员也大多都由“白衣天使”变成了“白衣商人”,利用专业优势诱导患者花费不必要的诊疗费用,过度医疗、过度检查、过度手术、大处方纷纷出现,也制造了天价医疗费案,也制造了“被性病”案。此外还有患者死后医院还收费的案子。更重要的是,一些医疗机构对外承包科室,或者雇佣没有行医资格的江湖骗子冒充专家坐诊,甚至制造虚假的检查检验报告欺骗患者,谋取暴利。这是“看病贵、看病难”的根本原因。
虽然有人说,过度医疗、过度检查、大处方、收红包是个别医务人员的行为,但是笔者不敢苟同。当医疗机构管理层给科室定创收任务、定经济指标时,甚至将经济指标能否完成作为考核的依据,与工资、奖金挂钩,与医护人员的切身利益相关联时,科室负责人及其医护人员还会置身事外、坐视不管吗?覆巢之下,安有完卵?因此,过度医疗普遍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实施过度医疗方式的隐蔽性技巧不同而已。这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伦理道德问题,而是体制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医患关系,加深了医患之间的不信任感,激化了医患矛盾冲突。这是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也是根本原因。
(二)带来行政管理上的不力与混乱
当公立医疗机构不再是公益卫生防疫机构、公益医疗机构,当医疗机构都变成以牟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机构,当医务人员大多数由“白衣天使” 变成“白衣商人”时,医患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重大改变,而且这种关系还是根本性的变化。
但是我国一直没有法律法规对医患关系的性质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定性。正是因为如此,才造成了医患关系认识上的不统一,各执己见,就是卫生行政部门也存在混乱不清的认识,也造成了行政管理上的混乱与矛盾,甚至是监督管理不力。如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的追究上,除非经媒体曝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明显严重的过失,如左腿受伤右腿截肢, 在媒体监督下追究医务人员的医疗事故责任,否则卫生行政部门是不会启动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程序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更加放心大胆的不负责任,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更加不信任。 这也是“医闹”很可能会发展成为主要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原因之一。
(三)、带来司法上的混乱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司法实践证明,医疗法律制度缺失的弊端,也表现在司法领域,不仅法律适用上存在二元化,而且医疗过失或过错的鉴定,也存在二元化,不仅带来鉴定的反复进行,而且降低了诉讼效率,拖延了诉讼时间,增加了诉讼成本,更带来司法矛盾的滋生与激化。带来司法领域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与矛盾,造成司法判决的不统一,司法混乱与不公。本来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诉讼前就感觉在医院治疗疾病时被医院宰了一刀,诉讼到法院,且不说司法腐败问题,单是鉴定的反复进行,就又增加了患者被宰的感觉。更何况一名患者因为医疗纠纷到法院诉讼一辈子也还不过一、二次,很少发生第三次,但是一家医疗机构,有时可能一年就有二、三次,久而久之,就与法官熟悉起来,无话不谈,很自然的就达成交易,从而给本来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受到联合围攻的感觉。
(四)、带来司法官员的专业素质整体不足,不能胜任审判工作需要,导致“医闹”的发生与蔓延
在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大部分法官都不是医学法学综合性专业人员,有些是名义上高中毕业实际是初中程度的部队转业军人,有些是参加工作后参加成人教育或者自学考试取得本科学历(法学或者非法学本科)或者法学专科学历(特殊地区法律专科学历)的法官,不仅没有医学背景,而且即使是法律,也未必精通,特别是对专业性较强的卫生法律,更谈不上精通,在医疗法律缺失的情况下,更是无所是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就像初中生批改本科生作业、大专生批改研究生作业一样,只能对照答案进行,即使答案错误,也不会审查、修正,从而形成了对鉴定结论的过分依赖,导致司法判决不是法院作出,而是医学会或法医作出的局面,法官成为制造判决书的附庸,造成医患矛盾没有解决,患者与法院及其法官的矛盾又突出地爆发出来,甚至引起患方四处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安定。进而导致在社会上形成“大闹多赔,小闹少赔,不闹不赔”的普遍认识。这是医闹形成与泛滥的主要的根本的原因。媒体的推波助澜与炒作、个别不法之徒浑水摸鱼、谋取不正当利益,患者受伤的心里不平衡、谋取高额赔偿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由前述几组实例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司法机制虽然有所改善,主要是鉴定程序二元化得以改变,统一为司法鉴定,减少了环节,提高了效率。但是,由于法官习惯思维的影响,效果被抵消,不能令各方满意。 据调查,书法家王宝洺砍伤徐文就是因为起诉医院的案子三年未开庭。这也是暴力事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所在。
如果说看病贵、看病难是医疗卫生体制的原因的话,那么“医闹”的发生与蔓延,则主要是司法体制的原因,应加强医疗纠纷司法体制的改革。
六、卫生行政法规只能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却管不了患者及其亲属。
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制度都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可以作为管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依据,但是,却不能作为管理患者及其家属的依据。因为患者及其家人与卫生行政部门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也不是其行政管理行为的相对人,不属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行为管辖的范围。这就导致了发生医患冲突时,很难处理,公安机关认为,只要没有暴力冲突,警察也不便过问,原因就在于没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虽然各地公安机关在主要医疗机构都设立了警务室,但是也多被患方认为是在保护强者,欺负弱小,公安机关成为助强凌弱的工具,是医疗机构花钱买来的“护院”。而患者却因为没有钱雇人帮忙而只能甘受欺负。因此,公安机关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也都是慎之又慎。
七、新医改的推进要求医疗关系法调整各方面关系,也包括医患关系。
新医改是我国在卫生领域拨乱反正的重要举措,其范围涉及医疗机构的产权制度、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权利义务、财政补贴、人事制度改革、医疗机构劳动工资分配制度、保障制度、患者就医中的权利义务及其监督保障制度、医疗领域的价格监管与监督制度、医疗保障监督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医疗器械及药品管理制度、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医疗关系监督等诸多方面与环节,所有这些,都不是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能调整的,因为,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只能调整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却不能调整横向的医患关系,更不能调整医疗领域的其他环节的关系。新医改要求医疗关系法调整各方面、各环节的关系,当然也包括医患关系、媒体与医患各方的关系、常见慢性病的预防与控制和医疗的关系以及医疗不平等问题等。《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指出,“影响我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常见慢性病主要有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慢性病导致的死亡已经占到我国总死亡的85%,导致的疾病负担已占总疾病负担的70%,是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的重要原因,若不及时有效控制,将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2]只要职业病、常见慢性病被预防控制住了,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了,看病贵、看病难、医疗不平等对他们还有什么大的影响?其他各种医改措施对他的影响都不再那么深刻。
八、由法律适用二元化到统一为侵权责任法,只是解决了法律适用中的混乱与司法判决的不统一,并没有解决医疗环节的矛盾调整规范缺失问题
近年来,为了解决医疗纠纷中突出的法律适用及鉴定二元化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大量工作,最重要的是通过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取消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案由,将医患纠纷分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在《侵权责任法》中作出专章规定,对医疗纠纷定性为侵权纠纷,其中既包括一般医疗责任纠纷,也包括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从而使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真正的统一到《侵权责任法》上来,实现了医疗纠纷法律适用与鉴定程序的统一,彻底解决了法律适用与鉴定程序的二元化矛盾冲突带来的制度性弊端。为了配合《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变更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但是上述努力并没有解决法官专业不足、过分依赖司法鉴定的问题。“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3]但是,我们的相当一部分法官不仅没有医事法律专业知识,更没有临床医学法律经验。因此,相当一部分不能胜任医疗纠纷的解决工作。
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二年来,不断暴露出新的问题,突出的表现在鉴定环节与病历真伪性的审查方面,根本原因在于司法官员的专业素质不能满足医疗责任纠纷的审判工作需要,大众司法不能满足专业要求,过分依赖司法鉴定,从而降低了诉讼效率,拖延了诉讼时间,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了司法公正,更激化了矛盾。医患之间的矛盾不仅没有解决,又激化了诉讼矛盾。
此外,对于医疗领域的价格监督、劳动工资分配、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财政补贴制度、医疗保障监督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等诸多问题,都不是一部《侵权责任法》能解决的。因此,《侵权责任法》仅仅是解决了医疗纠纷法律适用和鉴定程序的统一问题,并没有解决医疗领域法律规范缺失的问题。
九、新医改成果需要法律固定、巩固,新医改的推进需要医疗关系法支持。
(一)、新医改成果需要通过立法来固定
新医改意见颁布以来,卫生部及有关部门为推动新医改深入进行做出了巨大努力,新医改也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带来了卓有成效的变化。人们“看病贵、看病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另一方面,现行新医改还停留在政策层面,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随着改革成果的日益扩大,随着新的医疗关系体系的建立,随着新的医疗体系架构的建立,需要法律制度及时予以巩固,以避免政策的不稳定性造成成果的减少,甚至是前功尽弃。
因此,随着新医改的深入进行,许多方面也都进入到攻坚阶段,阻力也越来越大,政策的不稳定性容易受到各种利益关系、既得利益集团的冲击,如果不能通过法律制度加以固定,如果不通过立法来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如果不通过立法保持制度的连贯性,如果不通过立法保持相关部门的政策职责上升到法律职责与义务,后续的医改难免不会发生偏差,新医改的既定方针、目标难免不被冲击偏离初衷。因此,新医改成果需要法律固定、巩固,新医改的推进需要医疗关系法支持。
(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需要法律制度推进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涉及的部门利益更加突出,来自于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也更加明显。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医疗机构的人事制度、工资制度改革进展缓慢,就是一个例子。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朱恒鹏指出,集中招标采购已经成为推高药价的幕后黑手。那么,如何斩断黑手,需要完善法律来完成。
不仅如此,改革的推进,如政府加大投入、全民医保制度的确立、变“以药养医”为“以技养医”制度的确立,医疗机构管理人员行政级别的取消,由政府任命制变更为国资委等或股东的聘任制的确立,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确立、医患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关系的确立,新的与“以技养医”法律制度相适应的医疗技术价格、医疗器械、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关系的确立,医疗救助制度的确立,医护人员获取与其技术水平相适应的高收入权利制度的确立,行业自律与职业考核制度的确立,以及医护人员怠于履行救死扶伤义务造成后果职业惩戒制度的确立,医疗保障监督制度的确立等,都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固定。
综上所述,医患冲突呼唤《医疗关系法》,新医改呼唤《医患关系法》,完善立法是改善医患关系、完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的必由之路,愿医患关系早日改善。
刘泽华,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卫生法学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医师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律师学研究会会员,学士,研究方向:刑法学、卫生法学、律师学。在卫生法学领域发表的论文主要有:《医疗纠纷诉讼中司法权让渡与医学鉴定越权的成因、危害性及对策初探》、《过失论的发展与医疗纠纷解决法律趋向及其启示》、《浅议新医改及其对律师业务的发展》等。
注释:
[1] 《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主审:王若涛,张世诚。主编:汪建荣、沈洁、何昌龄。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第21页第一行;
《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主审:王若涛,张世诚。主编:汪建荣、沈洁、何昌龄。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第3页。
[2] 《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慢性病发病人数快速上升,现有确诊患者2.6亿人,是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慢性病病程长、流行广、费用贵、致残致死率高。慢性病导致的死亡已经占到我国总死亡的85%,导致的疾病负担已占总疾病负担的70%,是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的重要原因,若不及时有效控制,将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3] 《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主审:王若涛,张世诚。主编:汪建荣、沈洁、何昌龄。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第3页。
参考文献:
1、《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主审:王若涛,张世诚。主编:汪建荣、沈洁、何昌龄。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第21页第一行;
2、《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新法律法规网;
3、《中国式医患关系》,白剑锋著,红旗出版社2011年12月第一版;
4、《新医改之后怎么改—改了基层改城市,用完计划用市场》,2012年9月20日的《南方周末》报;
5、《历年恶意伤害医生凶手判决不完全统计》来源:爱爱医网,2012年3月26日17:24; 6、《同仁医院医生被砍事件调查:患者因医疗官司抑郁》来源://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21日05:35 中国青年报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