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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发布日期:2013-09-10    作者:聂晓东律师
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因房价过高,在我国的很多城市,房屋出租的市场非常火热。因房屋出租引发的纠纷也大量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有效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房屋租赁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租期较长的房屋租赁中,当事人都有可能发生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为使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综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同解除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宅用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故意毁坏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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