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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孩子所有系附道德义务的赠与
发布日期:2013-09-09    作者:张付杰律师
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孩子所有系附道德义务的赠与
一对夫妻离婚后,决定将房屋过户给儿子,一方离婚后后悔,不履行离婚协议,在房屋产权手续没有办理之前,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呢?【xx律师按】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孩子所有的约定,系附道德义务的赠与,根据《合同法》“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的规定,离婚协议内容不能撤销。
【基本案情】
2004年,王女士在普陀购买了一套房子,次年与李某登记结婚,2006年,儿子小兵出生。20115月,王女士与丈夫李某因家庭琐事,大打出手,并最终闹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方面达成一致,房子过户给儿子,银行存款归王女士,儿子小兵由李某抚养,并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事后,王女士经咨询,得知房屋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认为在产权手续未办理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李某遂代儿子小兵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李某与王女士共同决定将房产赠与小军,小军虽然未在协议上签字予以认可,但作为未成年人,其行为可以由其父母代理。因此,该份协议属于赠与协议。双方签订赠与协议,一是使双方放弃对该房屋产权的争夺;二是基于小军与郑女士的母子关系,为使小军能够居有定所。该份协议是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郑女士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xx律师分析】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所针对的是一般情况下的赠与,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是不能主张任意撤销权的。本案中,王女士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将系争房屋赠与儿子的用意是公开的秘密,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现王女士主张撤销,与法相悖。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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