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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认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发布日期:2013-09-09    作者:王怀臣律师
如何理解和认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最高人民法陵《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根据该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反而逃离事故现场,弃被害人于不顾而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行为。要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这是前提。(2)行为人有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即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离开交通肇事现场的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即行为人离开交通肇事现场,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4)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5)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被告人未能得到及时的抢救而死亡。  在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认定是否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应当特别注意把握两方面的要件:一是主观要件;二是客观要件。在主观上,“因逃逸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逃逸时,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只能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即发生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逃逸,虽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对其逃逸行为也是明知的,但是,他对于自己的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没有预见,或者虽有一般的、盖然性的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如果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已的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并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则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在客观上,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必须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即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必须发生在行为人逃逸行为的过程中或者逃逸行为之后,同时,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而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抢救而死亡。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被害人死亡。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最终发生并非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所致,而是由另外的行为所致,即存在另外的独立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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