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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受益人”填写 减少不必要纠纷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在寿险中,寿险保险金的给付常发生在被保险人去世之后,但由于许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当初投保时并不清楚或不重视“受益人”内容的填写,在“受益人”栏目空白或填写“法定”,导致在被保险人去世之后因保险金的给付问题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既耗费了精力,又影响了亲人间的感情。这类纠纷基本上都是由于当初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而引起,而如果当初明确指定了“受益人”则不会有这个问题。

  案例

  2003年5月8日,吉林省某市一位叫陈红的小朋友和她的母亲在外婆家里被歹徒杀害。陈红只有11岁,是小学四年级在读学生。陈红的外婆在2002年9月25日曾给陈红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2000元的《学生平安保险》。保险公司在接到外婆的报案后,进行了查勘,认定符合《学生平安保险》条款的第四条规定,属于保险责任,决定给付2000元的身故赔偿金。

  但是,在保险金的所有权问题上,陈红的外婆和陈红的父亲发生了纠纷。陈红的父母因为感情破裂,已于2001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陈红判给母亲抚养。此后,陈红一直随母亲在外婆家生活,这笔学平险的保费也是由外婆所交。对于这2000元的保险赔偿金,陈红的父亲和外婆都认为应该是自己所有。

    案例分析

  很明显,当初陈红投保一方面是保障自身,另一方面则具有所有人身险保障亲人的共有功能,从情理上讲其外婆应得到该笔保险金,但由于没有指定“受益人”,其父亲认为他应享有此笔保险金,最终导致纠纷的产生。

  实际上,在这个案件中涉及了两个重要概念:一个是遗产,一个是保险金。遗产是指一个人平时劳动所得,这个劳动所得包括的范围相当的广,它包括死亡后遗留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牲畜以及其它物资。如果一个人死亡了,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如何继承呢?我国的《继承法》第10条规定,死者的遗产按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死亡,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经济补偿。在保险合同中,死亡保险金一般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领取。人身保险中为了保护受益人的权利,明确规定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不得列入死者遗产,也不得用来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或税款,而且除指定的受益人外,其它任何人不得分享保险金。即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只要指定了受益人,就只能由他指定的受益人享有这笔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的,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这个案例中,陈红没有指定受益人。因此,2000元的保险赔偿金要做为陈红的遗产处理。

    另外,依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死者的遗产按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这里,陈红的父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陈红的母亲与陈红在同一案中同时遇害,因而不存在一方先死亡而发生多次继承问题),陈红的外婆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虽然在这个案例中,陈红的父母已经离婚,但是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权不因父母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他们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子女跟父亲还是跟母亲在一起生活,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而这笔保险金应是属于其父亲的。

  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人身险才存在受益人的概念,而财产保险不存在受益人,因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对财产保险的赔款金只能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中国证券报/张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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