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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
发布日期:2013-09-03    作者:110网律师
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辛某,男,38岁,江西人氏,20007月某日傍晚,辛某因琐事与程某、黄某、付某等人发生争吵,并与程某兄弟发生争打,程某因伤势过重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后辛某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程某系锁骨上窝处被刺器作用后致右锁骨下静脉右肺破裂大失血死亡,其哥哥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本案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伞头等物证。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9月一审判决辛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万元。辛某因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决意依法提出上诉。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金艳芬律师接受辛某家人的委托,担任辛某故意伤害罪的二审辩护人。
【办案经过】
金艳芬律师办案思路:从案发到一审判决,本案已有10余年了,本案的证据因时间的流逝,也变得有些模糊了。本律师通过查阅本案所有的案卷材料,并依法多次会见辛某,更全面地了解了案情,通过一段时间的梳理和归纳之后,本律师准备好了上诉状,在二审期间积极联系辛某家人,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充分做好民事赔偿工作,通过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密切交换辩护意见,交流如何积极赔偿款项,精心准备了辩护词,以及新的证据材料,并及时提交给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恳请法庭给予辛某从轻处罚。
【二审改判】
正所谓“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法庭上本律师据理力辩,气正词严,围绕着自己对此次案件所提出的观点,结合二审递交的新的证据材料,终于改变了法官对此次案件的看法,不久经合议庭合议并经审判委员会审议决定,最终于20121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辛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撤销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辛某的刑事量刑部分。
【本案启示】
因为一些琐碎之事,口舌之争从而引来的打斗、伤亡,以至于最后将自己送进了监狱的牢门。
我们作为律师也只能凭借法律 “施救他人”,而本案万幸的是,也正好遇上了公仁正义、辨法析理的法官。否则,也不知还要经历多少艰险,也不知是否可以扭转乾坤,希望大家不要像辛某这样因一时冲动而酿下不可挽回的错误。
最后愿辛某自珍自重,早日回归社会。
                          金艳芬主任律师文
                      2013828日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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