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林某某职务侵占案—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发布日期:2013-09-03    作者:110网律师
林某某职务侵占案—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基本情况   案由:职务侵占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2月21曰出生, 汉族,福建闽侯人,原系福州市晋安区鼓山农村信 用社押钞员,因本案于2000年12月27日被逮捕。二、诉辩主张 (-)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0年3月30日下午5时30分许,被告人林 通和同事涂能雄等人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农村信用 社下属各营业点押钞回到信用社,将收回的70余 万元人民币放进金库保险柜后,被告人林某某支开涂 能雄,利用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未上交之机,又打开 金库大门及保险柜,盗走70万元人民币后携款潜 逃。   据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的行 为构成盗窃罪。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林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认为其 身份是押钞员兼金库的出纳,是双重身份,因此应为特殊主体,其 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   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林某某是集体企业的非国家工 作人员,是从事劳务的工作人员,他是利用押钞员的职务便利盗窃 金库款,因此,按刑法第271条之规定,林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盗窃 行为,而不是普通主体的盗窃行为,依法应定职务侵占罪。同时, 被告人没有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应适当予以从轻处罚。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0年3月30日下午 5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和同事涂能雄等人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 农村信用社下属各营业网点押钞回信用社,将收回的70余万元人 民币存进金库保险柜。其后,林某某借故支开涂能雄,利用自己持有 的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未上交之机,又返回打开金库大门及保险柜, 盗走70万元人民币后潜逃。11月16日,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 案,共追回赃款人民币22.8万元以及用赃款购买的价值10850元 的物品,已发还鼓山农村信用社。   (二)认定犯罪证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物证   福州市鼓山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报案报告证实,鼓山农村信 用合作社被人盗走人民币70余万元。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追缴赃款赃物凭证证实,从林珊英、 翁禄禄、沈园、林某某之父林雄、林某某之妻林美姿等人处提取赃款共计 人民币22.8万元以及林某某用赃款购买的电视机、冰箱等物品。   鼓山信用社出具收条证实收到追回的失窃款22.8万元人 民币及电器等物品。   证人证言   农业银行福州市鼓山支行守库员高宪宏证言证实,2000 年3月30日下午5时30分许,林某某与涂能雄押钞入库后离开,林 通离开后又进来,_会儿又离去。   押钞员涂能雄证言证实,2000年3月30曰下午5时许其 与林某某将押回的71万元人民币解入金库并锁好保险柜门后,林某某 说:"你先走吧,我把钥匙拿上去放好。"次日上午上班时发现林某某 已不见,70万余元巨款被盗。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林某某对窃取鼓山信用社人民币70万元之事实始终供认 不讳,其供述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及赃款去向等与其他证据均能 相印证,足以认定。   鉴定结论   福州市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提取在案的电器等物 品价值人民币10850元。   四、判案理由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 取金融机构的巨额钱款,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人提出其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264条第!项、第57条第1 款的规定,于2001年7月1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二审情况   —审宣判后,林某某以自己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应定性为 职务侵占罪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提交了关于林某某职务范围及身份 的证明、鼓山信用社所有制性质的证明、鼓山信用社押钞员日常工 作流程的证人证言及鼓山信用社日常押运交接登记表等证据。福建 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也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兼有押钞员及现金出 入库的出纳员职责,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所在单位管理制度上的漏洞窃得钱款,请二审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上诉人林某某于1991年起 受聘于福州市鼓山农村信用合作社,曾任储蓄员、信贷员等职务。 鼓山信用社原隶属于农业银行,19%年金融体制改革后,双方脱 离行政隶属关系,但鼓山信用社仍使用农行金库。林某某于1998年 下半年起从事押钞工作,但实际兼任分社上存、下拨现金及企业上 门收款员和负责现金出入库等工作。如在向企业收现金而开出的 "现金缴款单"的出纳栏内均填写林某某等押钞员的姓名;从信用社 的现金《押运交接登记本》上看,现金进出的栏目内也只填写林某某 等押钞员的姓名;现金收取的"现金收讫章"由林某某等人加盖;出 库、入库现金都由押钞员清点。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说明上诉人林某某作为信用 社的押钞员,同时兼有现金出入库的出纳职责,其窃得信用社70 万元巨款,虽与信用社钥匙保管、出入金库等制度上的混乱与漏洞 有关,但主要还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 成要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271条,作出如下判决:   上诉人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并继续追缴其全部非法所   七、法理解说   职务侵占罪是根据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 司法的犯罪的决定》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侵占单位财物罪修改 而来的新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人员,而在客观方面的表现特征即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本案中林 通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对林某某的主体身 份、职权范围、行为的客观特征进行判断和分析。   (-)主体身份。根据福州鼓山信用社出具的证明,该信用社 的性质是集体所有制,是金融机构中的一类,属营利性企业单位。 林某某是信用社聘用的合同工,身份应属企业单位人员,符合刑法第 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同时也可以排除林某某构成贪 污罪主体的可能。   (二)职权范围。林某某在信用社的职务是押钞员,根据中国农 业银行制定的《押运员守则》的有关规定,押钞员的工作职责是保 卫运钞车的运行安全,押运员不能直接接触钱款,更不能保管金库 的钥匙。但鼓山信用社收取现金,没有专门设置专职出纳。案发时 鼓山信用社"押钞员"的实际工作职责除押运保卫外,同时身兼多 种职责,其中包括现金出入库的职责。这种把押钞员与出纳的某些 职责归于一人的做法,是违反金融规章的。但该违章行为的责任在 于信用社,林某某作为受聘人员,只有遵从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分 配。因此,在把握本案的定性时,应认定林某某受单位委托有出纳、 负责现金出入库等项职责。(三)客观特征。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表现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工作上或劳务活动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财物等方便条 件而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 本罪。依前引证据,林某某的实际工作任务包括上存、下拨现金、收 款及现金出入库等方面,故林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能够直接支配信 用社的钱款。具体来说,林某某能够窃得巨款客观上利用了以下与职 务身份有关的条件:(1)保管金库和保险柜钥匙的职务便利;(2)可能进出金库的职务便利。尽管其行为同时也利用了信用社管 理制度上的混乱和漏洞,但就其窃取钱款的行为本质而言仍然是一 种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71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 构成要件,故被告人林某某窃取信用社70万元人民币之行为应定性 为职务侵占罪。   本案因被告所在单位的违规授权,使得林某某实际具有了一定的 职务,并导致本案定性从盗窃罪改为职务侵占罪,刑期从死刑变为 有期徒刑15年。量刑至法定最高刑是因为林某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侵占金融机构巨额财产,较之侵占其他公司企业单位的财产社会危害性更大,同时从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来看,近46万 元的巨额财产无法追回,故对其判处法定最高刑15年是罚当其罪。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