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投机取巧留隐患 业主不明真相起纷争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时,正在家休息的杨某想通过所住的位于友谊东路8号某小区东单元1144号房门逃生时,却发现房门无法打开。后经其1134号房屋们出去上楼勘验才发现,系1143号房屋业主任某将两户的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上安装了门户,将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圈入其房屋内,也阻挡了杨某1144号房屋门的出入。杨某随即向该小区物业投诉,但1143号业主任某却向物业出示了其的购房合同,而合同中房屋平面图中明确标明所购面积为“包括图示走廊部分”,并加盖有开发商的合同专用章。对此,物业表示无能为力。杨某及其家人对此问题向辖区派出所、房屋管理部门投诉,而开发商对派出所的答复只字不提购房合同中平面图标明的所购面积包括图示走廊部分一事,却说杨某1999年11月3日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1134、1144两套房屋,并将1134、1144房作为一套商品房复式结构进行改造,改造时上下楼梯占用了1999年9月26日购买1143号房屋任某的房内玄关。因而1134、1144房屋保留1134房入户门,任某将1144房的入户门封堵,由任某单独使用公共走道等等。这是在其积极协调下杨某和任某达成的这种方案,杨某应该遵守原来所达成的方案来搪塞此事,派出所基此以民事纠纷为由,久拖不决。房屋管理部门在2010年6月30日对杨某的申诉作出书面答复:根据杨某递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房产证,开发商递交的与1143号房屋业主所签的购房合同以及西安市房产测量事务所出具的1143号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等资料,认为1143号房屋套内面积未含公共走道部分。认为其系民事纠纷,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010年12月,杨某无奈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购买两套房屋并自行在房内加装楼梯,以复式结构使用。产权登记为两套独立的房产。被告在公共走道上加装房门,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出入。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公共走道上的房门,与法不悖,应予支持。遂于2011年5月18日做出(2011)碑民一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任某将安装在公共走道上的房门拆除。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现该案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