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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喜”商标侵权案之无悔代理
发布日期:2013-08-29    作者:邓清征律师
“双喜”商标侵权案之无悔代理
2011)泉民初字第657号

案情简介:
2011年初,原告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以被告中山XX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压力锅产品侵犯其“双喜”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控产品及其包装箱上的“双喜阳光”和“百年双喜”中的“双喜”两字均突出、放大使用。该行为不但侵犯了其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饭锅产品之上的“双喜”注册商标,而且还侵犯了其核定使用在第21类非电力压力锅(高压锅)产品之上的“双喜”及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压力锅”产品之上的“囍”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囍”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著名商标。
上述被控产品系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获得。被控产品之包装箱、产品说明书记载的信息与被告工商注册信息等均一致。同时,原告提交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于证明被告所生产的上述被控产品曾因突出、放大使用“双喜”两定被福建某县工商部门认定为构成对原告“双喜”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据此诉请泉州中院判决原告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案件代理:
接受委托之前:被告方曾就本案广泛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其所获得的信息是:原告第167108号注册商标系与被控产品同类且相同产品,在该商标权利无瑕疵的情况下,被控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但有证据证明该商标之公告信息与商标注册证信息不同。因此,被控产品不构成对该商标权的侵犯;其二,被控产品与原告另两个第21类涉案商标属于不同类也非近似类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邓清征律师明确表达了对上述观点的反对,并且,向被告声明:我们无法确保本案有大的胜诉可能。但被告还是执意委托本律师所代理本案。
167108号“双喜”注册商标的确存在权利暇疵:(1)该商标之《商标注册公告》的商标标识与注册注册证标识明显不同;(2)第167108号商标注册证标识与被告处于异议状态的第7673318号双喜商标标识相同。据此,原告该商标不能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但如果把案件胜诉的希望全寄托在此,则风险很大:该商标是否存在问题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在被告明确表达不愿意启动行政程序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因该事项非民事诉讼受案件范围为由不予理会。
依《商标注册国际分类表》,被控产品归属于第11类,与原告第21类的“双喜”或 “囍”商标属于不相同也不近似类的产品,通常都认为不构成侵权。作为代理律师,提出这样的抗辩意见实属基本职责。除此之外,我们还提出“货架理论”等观点并附以相关证据,以丰富本项主张。
关于被控产品对“双喜阳光”和“百年双喜”的使用是否会与原告注册商标之“双喜” 或“囍”构成近似问题。
首先,“双喜”或 “囍”均日常吉祥喜庆用语,从商标意义上讲,其缺乏显著性。原告无权阻止包括原告在内的第三人在非类似商品上善意合理地使用含有“双喜”或“囍”的文字。与 “双喜” 或“囍”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在全国多达100多个。
其次,“双喜” 或“囍”注册商标与被控产品上“百年双喜”不相近似。被控产品在使用“百年双喜”时,还伴有喜庆的红色包装色的使用,且有标明其它相关信息。
同时,“双喜” 及“囍”商标几经易手和许可,如果其真是一个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其不可能频繁发生低价转让和许可
关于被控产品,尽管其确系公证产品,但封存的包装箱内却有两份不同的产品说明书,并且,该两份产品说明书也与原告证据11项下的产品说明书不同。更重要的是,原告庭审陈述已由笔录所固定。由此,我们主张,涉案被控产品并非由被告生产、销售。
由于庭审时该焦点问题突出,且事关原告起诉成败,我们多次向被告提示风险:原告可能会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或调查取证申请。如果在其厂区内的任何地方能够发现被控产品,则本案必将败诉。相反,即无证据证明被告有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被告会胜诉。
但非常遗憾的是,庭审日起的3个月后,通过法院证据保全在被告仓库及生产车间发现多种类、大量的涉案被控产品。
最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泉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构成侵权并被重判赔偿15万元。
面对此判决结果,当事人表示很难接受,但我们也只能表示遗憾!
邓律师评论:
   本案涉及商标侵权领域中的产品类别划分、近似判断法、行民交叉处理、原告举证责任及风险、法院程序公正等一系列问题,但涉案判决书对该系列事项均未能给予必要之说理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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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升到诉讼案件的法律问题是一个处于“激变”状态的生命体。案件可以暂时中止或停止,但智慧之头脑却片刻不能停;
“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之求财心态,有“亡命之徒”之特征。律师不是万能的,本案代理——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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