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挪用公款后均归还的情形可否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应将每次挪用公款后均归还的情形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考虑。行为人每次挪用公款后均归还,其结果是同笔公款数额会小于甚至大大小于每次被挪用公款的总数额,这一方面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浅,另一方面表明其挪用公款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因此应将每次挪用公款后均归还的情形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构成犯罪,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此,笔者认为,若每次被挪用公款的总数额在一个量刑档次以内,而同笔公款数额在同一个量刑档次以下,则可以考虑对行为人减轻或免除处罚;若每次被挪用公款的总数额和同笔公款数额均在一个量刑档次以内,或者每次被挪用公款的总数额在一个量刑档次以内,而同笔公款数额在同一个量刑档次以上,则可以考虑对行为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