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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冲刺复习讲义:辞职
发布日期:2013-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冲刺复习讲义:辞职。宪法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的平均分值均为23分。从法典整体结构来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上。另外,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在司法考试中,《宪法》文本一直是最重要的考点,其主要有: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国家机构的组成、职权、不同机构之间的关系;三是《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此外,对于《立法法》与《选举法》的考查也很多:《立法法》的考点在于不同法律规范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法律适用及备案制度;《选举法》的考点主要是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及相关程序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港澳基本法等宪法单行法也需要引起考生的注意。除此之外,宪法学考查的另一重点在于对宪法理论的考查,外国主要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四部宪法以及现行《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理论考查的重点。  

    (一)人大代表的辞职(《选举法》第49、50条)(直接选举中,县人大代表向县人大常委辞,乡向乡人大辞;间接选举是谁选举向谁辞。)

  (二)由地方各级人大产生的人员的辞职(《地方组织法》第27条)

  1.接受辞职的主体——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

  2.向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辞职的适用对象

  (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本级人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

  (2)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向本级人大。

  3.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在被本级人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接受后,还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由全国人大产生的人员的辞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38条第1款)

  1.向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辞职适用的对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辞职的接受

  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确认,因为对于这些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任免。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辞职,无须报请全国人大代表下次会议确认,因为对于这些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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