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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成返还嫁妆和彩礼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3-08-27    作者:110网律师
长沙女士通过长沙离婚律师热线电话0731-85589195向长沙离婚律师专家余宇博士咨询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长沙女士咨询】
   婚后一年,无小孩,女方发现男方发过两次暧昧消息给异性,女方提出离婚。房产为男方父亲所有,女方买了家电。请问这种情况女方提出离婚的话,男方是否存在赔偿事宜。家电和床上用品为女方陪嫁过来的,价值大概在6万左右!男方礼金加首饰大概在4.5万左右!如果女方提出离婚,要求男方赔偿上述的6万元!男方可否也要求通过礼金加首饰的4.5万对其抵扣?差额部分男方予以补足!
 【长沙离婚律师专家余宇博士答疑】
  第一,男方有两次暧昧消息发给异性,不足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如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丈夫如果不存在这几种过错情形,离婚时你不能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第二,一般来说,登记结婚之前的陪嫁物品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登记结婚之后陪嫁物品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特殊约定,否则依约定处理。
   第三,你老公不能要求你返还礼金及首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为你和你老公已经登记结婚一年多,原则上彩礼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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