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因构成欺诈而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由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对事实状态的认定,而不是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定,只有法律行为才存在效力问题。因此,借用他人身份证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情】
2011年8月初,王某借用亲戚李某的身份证进入某公司。王某以李某的名义与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大货车撞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依法属于工伤,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中,该公司以其厂里并无“王某”而只有“李某”,其与王某并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
王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在仲裁中,该有限公司对王某在其厂里工作并无异议,但提出王某以李某的名义进厂存在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某存在欺诈、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驳回了王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李某的名义与该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存在欺诈行为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按合同法理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是很显然,劳动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因为这时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即只要有实际用工,即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王某与被告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条款已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状态,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法律行为才存在效力问题,事实状态仅仅是客观情况的反映,不存在效力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无效的情况。因此,借用他人身份证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在本案中,该县人民法院还从对合同性质的判断出发,提供了另一种裁判思路。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是由于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的性质不同,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因为这时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因此,劳动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即只要有实际用工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