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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一把青菜塞进对方嘴巴 男子被判赔偿4千元
发布日期:2013-08-26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与被告系邻村居民,曾因菜地问题发生争吵,有一天,被告见到自家的菜被农药喷死,怀疑是原告所为,一气之下抓起一把菜塞进原告的嘴巴,致原告倒地受伤住院,因得不到赔偿,原告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宋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4038元。
2012年9月6日,因菜地的问题原告首先到被告家与被告发生争吵,2012年9月7日,被告看见菜地的蔬菜被农药喷死,怀疑是原告所为,在菜地上看到原告准备去上班,双方又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一气之下抓起一把菜地里的菜塞进原告的嘴里,原告反抗,双方在纠缠中原告摔倒在地上受伤。后经报警,贵港市公安局新塘派出所派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理。当天原告到贵港市中医医院检查,伤情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第二天原告感觉身体不适又继续到该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于2012年10月18日出院,住院共10天,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共3953.4元,医生建议出院后全休一周。该案经过新塘派出所和双方所在村委调解,均调解未果。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768.5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68.4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因菜地的问题引发肢体接触导致原告受伤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对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因菜地的问题系原告首先与被告发生发生争执,该事件是原告引起,原告对发生打架也存在过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综合全案证据,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双方按3:7的比例分担为宜,即被告应承担70%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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