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释义】三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对于身体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存在争议。否定说主张,《民法通则》第98条只是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健康权”可以涵盖“身体权”,不需要将身体权单列。肯定说则认为,首先,《宪法》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其次,《民法通则》虽没有明文规定身体权,但是在第119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提到“侵害他人身体”。最髙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便明确规定了身体权。由此可见,身体权也是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于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的行为、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对尸体的损害行为等,这足以说明健康权难以涵盖身体权。再次,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意义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将身体权规定为与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人格权相并列的一种人格权,英美法上所谓的“人身伤害”也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人的身体所遭受的伤害。最后,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