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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深圳市某某学校加班费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8-23    作者:110网律师
董某某与深圳市某某学校加班费
劳动争议纠纷案
申请人:董某某,女,汉族,1977712日生,住河南省**镇**村***
委托代理人:张利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学校,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2007224日入职,担任辅导老师一职,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每月工作26天,每天12小时,但被申请人只是固定支付加班费200元。申请人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加固定加班费加校龄津贴加月考核工资,以及应该扣除的项目。2013125日,被申请人解雇申请人,2013226双方办理完交接。后申请人找到张利群律师,由张利群律师协助办理向深圳市总工会申请劳动者法律援助服务,并及时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
1、支付201128日至2013125日平时加班的加班费人民币18221元;
2、支付201128日至2013125日双休日加班的加班费人民币9850元。以上合计28071元。
案件处理结果
2013417,案件在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经过仲裁员耐心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支付赔偿人民币18000元,同时,被申请人要求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申请人应当撤回仲裁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支付了18000元的赔偿换,申请人也撤回仲裁申请人。
深宝劳人仲(西乡)定【201399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学校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经本委依法立案后,申请人于20134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委撤回仲裁申请,经审查,本委认为理由成立,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委仲裁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案件点评:
1、本案是仲裁委员会、深圳市总工会及援助律师事务所共同努力下的结果。
本案件中,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明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该名劳动者保存了3年多的上班加班的日志本,全面具体的记载了其上下班的时间,很清楚的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但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中却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如果申请人坚持要求依法裁决的话,很可能会得到更多的赔偿金额。但本案也有其特殊性,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反映了以下情况:
1)该片区集中了大量的民办学校,像董某某这样的生活老师(辅助性老师,不是授课的)众多,在平时的上班中可能都是存在加班而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2)学校存在寒暑假的特殊情况,在寒暑假期间,老师不用上课,但仍然会支付工资,如果完全按照劳动法来执行,寒暑假也不用支付工资了,所以,即使存在平时加班没依法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也视为是相对平衡的。正是基于这种平衡,该片区民办学校存在加班费问题也一直存续至今;
3)学校的生活老师虽然工作时间较长,但工作岗位相对比较轻松;
4)经过董某某这一次就加班费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被申请人学校也认识到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但不希望因为这个案件对学校整个教职工群体及教育秩序马上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对整个片区民办学校造成影响,希望调解处理。
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将上述情况也向张利群律师进行了沟通,希望给申请人做思想工作,为此,张利群律师也向深圳市总工会的工作人员(蒋某)反映了上述案件的情况,总工会的工作人员也积极协助对申请人进行引导,同时,仲裁委员会也要求被申请人适当提高调解金额,终于以18000元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例系本律师执业过程中办理的,转载的请说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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