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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诉徐某买卖合同二审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3-08-22    作者:110网律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接受金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一、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购销合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购销合同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没有公司代表签名,也没有加盖公司公章,根据相关规定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公司公章合同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代表上诉人签订合同都应得到上诉人的书面授权,而该合同中的落款“许”字显然不能代表上诉人,该购销合同对上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事实上上诉人从未收到过被上诉人供应的货物,因此上诉人也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
二、从上诉人二审中举证的入库单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提供的两份入库单并不是上诉人公司所使用,上诉人也不存在“金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一部”这一部门,上诉人公司所有员工都已经交纳社会保险,但员工花名册中并没有许某某、金某某两人,因此该两人并不是上诉人公司员工,另外上诉人也没有委托这两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和收货,签约和收货系两人个人行为,应当由许某某、金某某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上诉人还向法庭举证了上诉人公司所使用的入库单以供比对,这些入库单均留存于公司会计账簿之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三、一审判决实质上是依据(2012)***商初字第**号案件中的声明认定许某某、金某某系上诉人公司员工,但该声明中加盖的是所谓的“金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而众所周知合同专用章只能用于签订合同,不能用于对外声明,并且该印章也与上诉人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专用章不符,明显是虚假印章。上诉人举证的工商部门出具的合同专用章样本可以明显推翻该声明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判决内容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四、在本案之前,一审法院作出了一系列判决,其前提都是基于这份所谓的声明,代理人认为该证据的不具有证明力,在本案中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原则,进一步核实许某某、金某某两人的身份,查清案件事实,否则上诉人将陷入无穷无尽的诉讼之中。
五、在本案一审案卷中没有(2012)**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生效证明,根据法律规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许某某、金某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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