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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
发布日期:2013-08-1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2008年5月份,梁某系农民为摆脱贫困,自学制造雷管买卖,实验成功后将制造雷管技术传授给李某,高某等人,李某在制造过程中雷管爆炸致六死两伤,多间民房倒塌,损失达50余万元。案发后,梁某被追究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杜冠华律师介入本案担任梁某辩护人,对案情进行详细周密的分析。确定辩护观点:1、梁某没有亲自制造一枚雷管。2、梁某只传授制造雷管技术。3、梁某自学的技术只能制造出烟火剂而非爆炸物。4、本案所缴获雷管经鉴定不具备雷管爆炸性能。5、法院未对雷管配制成分进行鉴定。无法排除制造者利用其他技术或掺杂其他烈性炸药的可能。6、制造者明知造雷管违法且有危险,有过错。7、梁某对受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8、梁某在改造期间积极救人,具备立功表现。
经杜律师的辩护,本案山东高院发回重审,重审改判为死缓。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杜冠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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