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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专题:经济补偿金、年终奖等特殊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发布日期:2013-08-15    作者:孙贤律师

劳动法专题:
经济补偿金、年终奖等特殊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因我国税收规定较为庞杂、散乱,因此在实践中,就劳动者从用人单位所取得的一些特殊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很多企业的HR和财务在操作时不甚明了。为此,笔者对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年终奖等特殊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整理,以供HR们参考。
一、经济补偿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办法如下: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二、年终奖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1、劳动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①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劳动者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办法执行。
3、劳动者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1)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用人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个人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住房公积金
(1)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其他保险金
根据《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七、股权激励所得
根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1、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限制性股票所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增值权所得、限制性股票所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劳动者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按照《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除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以及上市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股权激励所得,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业年金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九、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
根据《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用人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如下: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十、其他特殊收入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1、内部退养人员取得的收入
(1)在企业减员增效实行内部退养时,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无赔款优待收入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董事费
(1)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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