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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子流产致残 状告男友索赔10万败诉
发布日期:2013-08-14    作者:刘德斌律师

 宫外孕术后,靓丽空姐被告知今后生育困难。苦果面前,同居三年情郎无情反目,避之不理。伤心之余,空姐上法院,要求精神赔偿10万元。但情郎称空姐与人有染致怀孕,反诉要赔偿。法院认为,你情我愿而怀孕流产,双方没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很难获支持。
  案例

  女方

  多次流产后难孕,男友借故提分手
  爱情火花融化年龄的代沟,60后企业老板阿明和80后空姐小玲,一个多金一个靓,2005年相识后坠入爱河。不久,俩人以夫妻之名,在广州过起浓情蜜意的同居生活。
  没料一次宫外孕,将三年多的感情降至冰点。2009年5月,小玲被检查出异位妊娠,出现失血性休克、出血性贫血,严重病危,必须手术。第二年,小玲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医生判断,日后成功怀孕的几率极低。
  小玲说,和阿明同居来,多次药流,万没想到这一次后果如此严重,伤害难以言喻。更让她没想到的是,自打这事发生来,阿明提出分手,对她避而不理,连1万多元的医药费都不肯付,全靠自己拿着医保卡刷。
  心有不甘,2011年,小玲到法院起诉,并提交此前流产相关病例资料,认为就是多次的流产及宫外孕,导致难孕难育,要求阿明支付全部医药费,并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男方

  指责女友与人有染,反要求赔偿10万
  开庭时,双方都未现身,只派代理人前来。阿明承认与小玲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但坚决否认双方同居过。无奈,小玲提交一份住院登记表,上面有阿明以丈夫身份自居进行的签名。小玲还出示,白云区曾同住房子的送水本,也有双方的签名。阿明不认该签名,但也拒绝申请笔迹鉴定。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同居关系成立。对小玲流产致残一事,阿明认为与自己无关。他摆出自己公司出具的出差记录和一晚的外地酒店住房记录,证明小玲受孕期间,双方没有发生过性关系。阿明称自己才是受伤者,这次宫外孕,让小玲背叛之事露出马脚。他四处收集小玲不忠证据,还亲自去外地找朋友查证,无果。后来,他还是在QQ聊天记录中,找到了小玲同时与其他多名男子有染的证据,包括照片。至此,阿明才要求分手。
  阿明说,信用卡交易明细清单可证实,他出于情况紧急,曾垫付两万多元的医药费。但他坚持不必为小玲宫外孕负责,反诉要求小玲还医药费两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判决

  共同承担医药费 精神赔偿均免谈
  关于QQ聊天记录及照片,小玲称是阿明用电脑技术合成,其没有过出轨行径。综合证据,法院确认小玲的“出轨”、阿明“垫费”证据不足。同居关系中,小玲发生宫外孕,阿明无法撇清责任。
  鉴于双方系同居自愿发生性关系,阿明也没有主观过错,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阿明和小玲作为当事人都应分担民事责任。
  关于责任分配,法院参照婚姻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同居时,小玲和阿明共享收益、共担生活开销,因宫外孕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双方共同分担。最后,法院判定双方各付一半的医疗费损失,阿明应返还给小玲6100多元。双方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律要点

  同居自愿流产双方均不得要求赔偿
  男女双方在同居关系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怀孕,女方享有生育选择自由的权利,男方不得以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女方选择不生育或者因选择流产而造成自身的损害,请求赔偿医疗费用的,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共同分担医疗费损失;对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流产与其他伤害相同

  男方无过错无需赔偿
  “未婚同居”、“婚前试爱”风潮下,未婚怀孕、堕胎现象常见于日常生活中,因此引发的纠纷已成为同居典型问题之一。白云法院民一庭朱法官指出,因流产而受伤并要求精神索赔的,此非个案;但从法理上讲,流产伤害与其他伤害并无不同,如果无证据显示男方有过错有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难获支持。
  1
  女方有要求避孕及流产的权利
  婚姻法保护夫妻生育权,妇女有生育与不生育的自由。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男方不得发起损害赔偿;若妻子不同意生育,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丈夫可以依据婚姻法提起离婚诉讼。
  法官介绍,同居关系中,女方的生育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体现在两方面:女性有决定不生育的权利,在不愿生育的前提下女性有权利通过各种合理的避孕措施来保障自己不生育的决定,并可以要求同居的男性配合相关的避孕措施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另外,女性在同居关系中因为自愿或者意外怀孕,女性有权决定生育还是流产,对于女性决定生育的,男方不得强加干涉。
  2
  自愿同居而流产,不算构成侵权
  流产伤害后果主要针对女方,但其实与一般伤害没有太大不同。“要不要赔偿,法院主要会考虑男方有无过错。”法官解释,恋爱和同居过程中,你情我愿发生性行为,因此怀孕并流产的,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和侵权责任。
  而且,同居关系里,法律还重视和强调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男女应当预见到行为后果并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小玲是能够预见到不采取保护措施会导致怀孕,也可预见流产的决定会引发的伤害,那一系列后果小玲本应承担,无权要求精神索赔。
  3
  “被迫”怀孕流产,才有索赔可能
  法官同时提醒,并不是所有的同居流产,女方都无法要求索赔的。如果同居过程中,男方故意违背女方意思,致女方怀孕流产的,此时男方就应对女方在生育权、身体健康权等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比如,女方不愿结婚、不愿生育的情况下,男方在避孕措施上动手脚,导致女方怀孕,或因“家暴”等方式造成女方流产的,应认定男方侵权故意。
  但这些情形,在现实中取证比较困难。法官提醒女方遇到“家暴”和“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可以及时报警备案以及向当地妇联、居委会寻求帮助,注意索取和保存相关的报警回执等书面证据。
  另外,法院不提倡非婚同居,鼓励青年人重视合法婚姻关系,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利。而女性,即使在甜蜜的爱情中,也不能忘记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切勿因法律认知不足与自我保护不够,而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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