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于某驾驶鲁DX4321小型轿车行驶至无繁线里城道西300M处时,与同向孙某驾驶的冀AQ1234号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于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此事故造成孙某18000元的损失。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于某及于某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于某车辆系从张某手中购买的二手车辆,张某在卖出车辆后,持交强险保单到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解除了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交强险保险合同。
争议焦点:
1、交强险能否退保?
2、退保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一、保险公司存在违法退保情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本案中,事故车辆原投保人因车辆外迁而申请退保,不符合上述规定,而属于保险公司违法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情形。
二、保险公司违法退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保险公司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按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可以退保。否则为违法退保,违法退保的,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