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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秀夺冠,领取“游学”大奖遭拒 法院判决赛事主办方支付相应金额三万元(转载)
发布日期:2013-08-13    作者:110网律师
5年前,酷爱文艺表演的小姑娘彤彤在比赛中夺魁,赛事主办方却迟迟不愿兑现之前承诺的“美国游学”大奖。近日,这起服务合同纠纷在嘉定区法院的审理下有了说法。法院判决赛事主办方向彤彤支付“美国游学”大奖的相应金额3万元。彤彤长达5年的维权行动,终于划上了句号。 【案件回放】     2006年11月,能歌善舞、聪明伶俐的彤彤报名参加了由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主办的“友好小使者选拔大赛”。大赛主办方承诺冠军得主将获得免费去美国游学的机会。     在经历个人风采展示、游戏互动环节的初赛、复赛后,彤彤以全面的知识、优秀的表达能力和童真、可爱、活泼、自信的健康形象从1000多名小选手中脱颖而出,获得“友好小使者”荣誉称号。主办方为彤彤颁发了获奖证书,该证书载明彤彤获得免费“美国游学”大奖,且注明该大奖价值3万元。获奖后,满怀期待的彤彤多次要求主办方兑现赴美游学承诺,主办方却以彤彤年纪太小为由予以拒绝,甚至拒绝兑现价值3万元的其他奖品。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彤彤诉至法院,称自己为参加此次比赛,花费了大量精力、时间,因主办方不兑现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奖品承诺,精神方面倍感失望。因此,彤彤要求主办方除了支付“美国游学”大奖等值金额3万元外,还要支付她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庭审中,赛事主办方辨称,彤彤的获奖证书上已注明她获得的“美国游学”大奖是由某培训中心提供的,她应当直接向培训中心主张权利。主办方无法直接向彤彤兑现大奖。同时,主办方认为,双方之间的纠纷属合同纠纷,彤彤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 【以案说法】     彤彤因参加“友好小使者选拔大赛”,而与赛事主办方建立了合同关系。尽管彤彤获奖后,主办方向其颁发的获奖证书上注明她可获得由“某教育培训中心”提供的价值3万元的“美国游学”大奖。但主办方作为彤彤的合同相对人,在案外人未能按先前承诺向彤彤提供价值3万元的“美国游学”大奖时,依法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现彤彤要求其支付大奖的相应金额3万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彤彤要求主办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应以其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彤彤在主办方仅构成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主办方支付奖金3万元。 【法辞典】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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