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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轿车突然从路旁驶出摩托车手“吓倒”摔残谁之责?
发布日期:2013-08-12    作者:110网律师
     本来通行无碍的马路上,一辆小轿车从路旁突然驶出,摩托车手情急之下紧急刹车避让,结果摔残。这究竟是一起摩托车手自认倒霉的意外,还是应该由轿车驾驶人、保险公司担责的交通事故?事件中,轿车与摩托车并未发生实际碰撞,保险公司因此有不同看法。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2年1月15日中午11点多,刘先生从浦东季景路近夏碧路一地下车库开车出来,在经过非机动车道进入机动车道时,顾先生骑摩托车正好也路过那里。眼看就要撞上,顾先生紧急刹车避让,结果摔倒受伤。

    刘先生觉得自己的车并没有碰到顾先生,这事儿跟自己没关系,于是不顾顾先生阻拦,驾车离开了现场。顾先生只好向警方报案,并通过监控录像找到了刘先生。

    后来,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中刘先生承担全部责任,顾先生没责任。经司法鉴定,顾先生因事故导致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刘先生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顾先生因此将刘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3万余元。对这些款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刘先生承担。

    刘先生强调,自己的车并没有撞到顾先生,对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对超出交强险部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认为,公司承保的车辆并未与顾先生碰撞,本起事故不构成交通事故,不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两车相遇时顾先生遇情况刹车失控倒地,他受伤与刘先生驾驶不当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由于刘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作为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刘先生承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万余元,刘先生赔偿5459元。
(来自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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