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执行死刑的时间
变更执行死刑的时间。变更执行死刑的时间是指死缓犯在两年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并查证属实,且在实施故意犯罪之前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否必须等到两年期满后才能对其执行死刑。学界对此问题亦有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缓期二年执行是有条件的,如果死缓犯仍不思悔改,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就应该核准死刑,不一定要等到二年期满以后。另一种观点认为,死缓的意义就在于给死缓犯以自新之路,这就要综合考察死缓犯在二年考验期内的表现,如果没有等到二年期满就执行死刑,存在有悖死缓制度的立法宗旨之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此应分不同情形,一是如果死缓犯在考验期间所犯之罪本身就足以判处死刑的话,不必等两年期满就能对其执行死刑;二是如果新罪不足以判处死刑的话,须等两年期满后才能执行死刑。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死缓犯在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这至少说明其主观恶性依然很大,难以改造,加之其在实施故意犯罪之前又没有重大立功的表现,因而不存在对其作出有利裁定的考量因素。反之,在死缓犯实施故意犯罪后,却要求国家去继续考察其在剩余期限内的表现的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国家虽然负有改造罪犯的义务,但一则罪犯能否改造好,这与罪犯自身有极大的关系;二则国家也完全可以根据其在考验期内仍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况而认定其主观恶性很大,难以改造。因此,当然就没必要等两年考验期满后才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且让死缓犯等死,忍受精神上的折磨,这也是极不人道的。总之,死缓犯在两年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并查证属实,且在实施故意犯罪之前又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无需等两年考验期满就可以变更执行死刑。